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6]第 29-00016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86(10)8233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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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6]第 29-00016 号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1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审核了贵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编制
和对外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
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
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披露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
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对、询问和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表符合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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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15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情况,后附的汇
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
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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