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5 年的工作中勤勉、
尽责、忠实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
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
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
项没有提出异议。
2015 年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5 年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6 次(其中现场会议 1 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姓名 职务
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议
任辉 独立董事 6 0 0 否
于少明 独立董事 6 0 0 否
刘健康 独立董事 6 0 0 否
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5 年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次数 2次
姓名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职务
次数 次数 次数 出席会议
任辉 独立董事 2 0 0 否
于少明 独立董事 2 0 0 否
刘健康 独立董事 1 0 1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上,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5年度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薪酬标准规范合理,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推行的全员目标责任考核与激励体系,我们
认为,该薪酬政策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2015年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做出的
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3、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取得公司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未发现该所及该所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
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所审计独立性
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14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的各项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
独立判断,对《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的议案》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制定的《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是结合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
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
(3)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独
立董事津贴调整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上,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要求,对公司2014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公司为非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2014年8月12日,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
控股子公司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济南和平路
支行办理的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1年的贷款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并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除上述对控股子公司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
纸有限公司进行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谨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
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根据相关要求,作为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工作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勤勉尽责。在公司编制2015年度工作报告之前,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
事就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了沟通,听取了总经理关于公司
2015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由财务负责
人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会后在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公司生产经营现场,详细了解
了项目投资情况等。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年内重大事项及
进展等情况和公司领导层的汇报材料相符合,同意公司按照此次汇报
的相关材料编制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能够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平对待投资者。在 2015 年
度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与流程》的相关规定,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2015 年,根据相关要求,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各方面资
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
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
关人员沟通,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
事、高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
(三)自身学习情况
我们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
高了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
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6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好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