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要求,对公司 2015 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公司为非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2014年8月12日,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
控股子公司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济南和平路
支行办理的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1年的贷款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并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担保费。
2015年9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淄博四砂泰山砂布砂纸有限公司
的上述担保已结束。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谨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
公司的资产安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
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辉
于少明
刘健康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