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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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6-023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水集

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及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编制

情况的汇报,听取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

算审计情况的汇报,我们在认真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本公司在本报告

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计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真实的反映出本公司在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等事项,在年度报告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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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对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该项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规避财务风险,能公

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三、对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并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该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是为了保证

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规避财务风险,能公允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坏账准备。

四、对公司2015年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2015年《审

计报告》和《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

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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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真实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带强调意见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做的说明。我们将督

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五、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实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鉴于公司 2015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我们对董

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无异议,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的要求,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并对报告中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并核实了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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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内部控制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及监

管机构的基本要求,但在对新并购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

有限公司的管理上, 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建立健全,出现了

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并持续监督董事会整改计划的履行和完成情况,切实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七、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

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了解和查询了公司 2015 年度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本报告期末,持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张福赐占用了该控股子公司资金

1.68 亿元,公司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占用。该笔资金发生于公司收

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55%股权之前,公司多

次向张福赐追偿上述资金未果,目前已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张福赐提

起控告,通过司法手段继续追偿上述资金。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与

关联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经营性资金往来是以市场原则进

行的经营性交易,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八、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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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

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了解和查询了公司 2015 年度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

外担保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公司 2015 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情况和 2016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利

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关于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激励

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执行,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鼓励公司高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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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年报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此页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康太永 程庆桂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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