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认购合同之补
充合同>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继续扩大公司业务规
模,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
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
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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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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