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事前已就本次审议的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称“蚌埠公司”)向蚌埠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蚌
埠化机”)采购超薄玻璃产品日常运输包装所需木箱之关联交易相关
事宜告知了我们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及进行必要的沟通,获得
了我们独立董事的认可。
2、我们认为订立供应框架协议可以满足蚌埠公司日常玻璃产品
运输包装需要,协议定价由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遵循了自愿、公平、
合理的原则,有利于蚌埠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
3、协议内容及年度预计交易总额上限公平合理,且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蚌埠公司
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5、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提供担保事项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核查,截至本次担保事项之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本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蚌埠公司提供担保,已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要求。我
们认为蚌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一致同意公司为
蚌埠公司在徽商银行申请的 2,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独立董事:晋占平、刘天倪、何宝峰、叶树华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