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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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为帮助成城管理公司最大限度减轻财务压力,加快成城项目的开发建设进

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成城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委

托贷款)筹集不超过 40 亿元的资金以替换部分股东财务资助款项及提供成城项

目后续开发建设,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成城管理公司全体股东将各自所持股权及其

权益质押给贷款银行,质押期限同债权期限。本公司拟质押的成城管理公司 40%

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7,138.27 万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人民币

7,138.27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79%。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

[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无公页限有份股媒,为华新海 对独司司公对事董 情保担外

独及明说项专的况 签之见意 页字 )

独立事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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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四年六 日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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