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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6】5002000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游轮公
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50020002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1 所述,世纪游轮公司的子公司重庆御辉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持有的位于重庆市万盛区计人民币 92,631,912.23 元的土地使用权,根据
原出让合同的约定,需要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之前竣工。受世纪游轮公司资料
所限,我们无法就该项土地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
否有必要对金额进行调整。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
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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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
广泛性。
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对上述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
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
大,但未对财务报表产生广泛影响。因此,我们对上述事项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
留,同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上述事项的情况。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已于 2016 年 3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作为上述交易中置
出资产的一部分,置出资产受让方世纪游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建虎先生已作出
承诺:承担上述瑕疵资产存在的所有风险。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保留意
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
产生影响。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0 日颁布
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
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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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罗西彬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 长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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