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5年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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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5 年度)

保荐机构名称: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线传媒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军峰 联系电话:18621876268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量 联系电话:139107395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之前,

及时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已基本建立完善各项内控制度。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一致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1、公司对外投资情况需要关注后续的

投资风险

况 整改情况:公司对对外投资情况进行

了梳理,对于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进

行了重点跟踪和关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7 月 2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股份

变动的政策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 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已经在 公司已基本建立各项内控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 2012 年度现场检查后逐一

提示。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 无 无

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 无 无

及使用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 无 无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 无 无

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 无 无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

行承诺 原因及解决措

1、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分别于 是

2010 年 2 月 26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

下:“本人(或本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

任何与光线传媒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

动。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公司)将不会

并保证促使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与光线传媒生产、经

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

事与光线传媒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

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光线传媒业务直接竞

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光线传媒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

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先生与控股股东光线控股 是

于2010年1月10日分别承诺:若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被

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起缴日之前的住房公积

金,本人(或公司)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

的损失,保证股份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2010 年 2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及实际 是

控制人王长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长田、李晓萍、 是

李德来、王牮、袁若苇、王嫦春及张航承诺,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

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包凡之父包锦堂

承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

在包凡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包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5 年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军峰 吴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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