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伟石 联系电话:010-63220111
保荐代表人姓名:韦建 联系电话:010-6322011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 2015 年一季度报告、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三季度报告、
2015 年年报;“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
临时公告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完善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了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对发行人进行 2015 年度持续督导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培训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讲解有关股东减持的内容,重点包
括《主板上市公司减持行为规范制度的
总结》课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范指引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不适用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
是 不适用
开发行的股票在 12 个月内不转让和
上市交易;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过程中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
理,锁定期自三湘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2.三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
各项文件之内容的真实性:(1)公
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
披露的各项文件之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公司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
是 不适用
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
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①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
交易之阶段内,则公司将其基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之募集资
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上市交易之
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
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
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
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
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
②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
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
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
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
偿。
2、有关建立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
投资者权利制度的承诺:公司承诺
将根据《意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出台的后续政策及时、有效地建立
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
的制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
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并完善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从而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各项权
利。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真实意思
表示,真实、有效,公司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3.黄辉、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承诺: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
程中所提供的各项文件之内容的真
实性承诺:(1)三湘控股及实际控
制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所提供的各项文件之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对
该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 不适用
(2)若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的
相关文件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三
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
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三湘
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承担责任
的,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收到
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
②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
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
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
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
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
偿。
2、对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性的承诺: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促使
公司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2)若公司出现违法经营之情形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且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需对公司
所实施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则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所实施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收到该等
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
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
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
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
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
偿。
(3)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促使
公司根据《意见》以及相关政府部
门出台的后续政策及时、有效地建
立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投资者权
利的制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
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
制并完善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从
而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各项权
利。
4.芮永祥、上海中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承诺:中鹰投资承诺中鹰置业
自评估基准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实际实
现净利润不低于 65,953.84 万元(以
下简称“承诺净利润”)。中鹰置业
自评估基准日起实际实现的累计净
利润小于等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 是 不适用
由三湘股份享有 99%的利润分配
权,中鹰投资享有 1%的利润分配
权;中鹰置业自评估基准日起实际
实现的累计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
的部分,三湘股份享有 1%的利润分
配权,中鹰投资享有 99%的利润分
配权。
如业绩承诺期内中鹰置业不能实现
上述承诺净利润,中鹰投资应在其
此后中鹰置业应得的利润中优先作
出弥补,并承担该应当弥补净利润
金额年 20%的罚息。如中鹰置业自
评估基准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仍
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中鹰投资
同意在中鹰置业 2018 年年度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
金方式一次性向中鹰置业补偿利润
承诺差额,并支付相应罚息。
不主动撤销与三湘控股签订的股份
远期转让协议,在远期受让的三湘股
份 6,000 万股股份过户至其证券帐
户之日起至中鹰置业完成承诺净利
润前,除因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并为
履行业绩补偿责任之目的外,不减
持所持三湘股份股票,芮永祥同意
对中鹰投资利润承诺的补偿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5.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
诺:若无法按照三湘控股与中鹰投
资签署的《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远期转让协议》之约定办理
是 不适用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其他任何原因
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三湘控股以
3.51 亿元为限,为中鹰投资的业绩
承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
诺:自收取中鹰投资向其支付的本
次股份远期转让保证金 3.51 亿元之
是 不适用
日起至远期转让股份过户至中鹰投
资证券帐户之日止,免息向三湘股
份提供借款 3.51 亿元。
7.上海中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中鹰投资就中鹰置业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担保事项做出承诺,
对于该等担保事宜,如因被担保方
违约等行为给中鹰置业造成损失
是 不适用
的,中鹰投资承诺承担该等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损失的本金、利息、滞
纳金等),并于中鹰置业实际损失发
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
向中鹰置业足额补偿。
8.上海中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中鹰投资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
从事或参与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
任何与三湘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 是 不适用
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不投
资或控制与三湘股份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同业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9.芮永祥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除
在三湘股份任职外,不从事或参与
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任何与三湘
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不投资或控制与
三湘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同业竞 是 不适用
争的法人或组织。其投资或任职的
上海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
海名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
中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进行新
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10.上海德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舒陆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德芮贸易
及舒陆实业承诺于借款还清后,及
是 不适用
时解除中鹰置业对其的担保,并积
极配合中鹰置业办理相关资产的解
押手续;承诺不与中鹰置业发生新
的担保事项。
11.上海中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自中鹰置业 99%股权正式过户
至三湘股份之日起,中鹰物业代为
是 不适用
中鹰置业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等相关
费用每季度末向中鹰置业结算并于
结算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中鹰置业。
12.陈劲松、黄建、黄卫枝、李晓
红、厉农帆、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市和方投资有限公司、
王庆华、徐玉、许文智承诺:通过 是 不适用
此前定向发行所获得的股份自恢复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
转让。
13.西藏利阳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此前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
是 不适用
因此前重组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义务,由利阳科技全额承担。
14.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西藏利阳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一)
关于未取得债务同意函的债务承
担:上市公司在此前重大资产重组
完成前的债务、责任或其他形式的
权利负担均由利阳科技承担及处
理。此前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若
上市公司因此前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是 不适用
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从上市公司
完全剥离的债务而成为责任主体或
被他人追索,上市公司在合理时间
内及时通知利阳科技,由利阳科技
负责处理或清偿;如上市公司因该
等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
何损失,利阳科技应在接到上市公
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负责向
债权人清偿或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
补偿。
如果利阳科技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则三湘控
股将依据上市公司的请求代利阳科
技对上市公司先行作出补偿。
(二)偿债保证金事项:对于未取
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本公司对沈阳
一冷的担保事项,由三湘控股代利
阳科技向本公司汇入 13,373,236.26
元,作为上述债务之“偿债保证金”。
如果债权人要求上市公司偿还债
务,则由利阳科技根据《重组框架
协议》相关约定予以承担,或以该
偿债保证金予以清偿。
15.陈劲松、黄辉、黄建、黄卫枝、
李晓红、厉农帆、上海三湘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王庆华、徐玉、许文
智承诺:(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人将来不从事与重组后的上
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对
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
遵守本承诺。承诺人及其控股、实
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 是 不适用
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重组后上
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在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
承诺人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将按有关
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3、如上市公司认定承诺人或其控
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
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则承诺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
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
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
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承诺人应无
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
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
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
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
承诺:1、此前重组完成后,承诺人
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
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
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此前重组完成后,承诺人与上市
公司之间将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在
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
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和上
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
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
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
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
来或交易。
(三)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
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伟石 韦 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