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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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伟石 联系电话:010-63220111

保荐代表人姓名:韦建 联系电话:010-6322011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 2015 年一季度报告、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三季度报告、

2015 年年报;“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

临时公告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完善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了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2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对发行人进行 2015 年度持续督导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培训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讲解有关股东减持的内容,重点包

括《主板上市公司减持行为规范制度的

总结》课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范指引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不适用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

是 不适用

开发行的股票在 12 个月内不转让和

上市交易;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过程中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

理,锁定期自三湘股份非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2.三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

各项文件之内容的真实性:(1)公

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

披露的各项文件之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公司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

是 不适用

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

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①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

交易之阶段内,则公司将其基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之募集资

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已完成上市交易之

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

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

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过程中所披露的相关文件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

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

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

②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

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

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

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

偿。

2、有关建立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

投资者权利制度的承诺:公司承诺

将根据《意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出台的后续政策及时、有效地建立

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

的制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

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并完善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从而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各项权

利。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真实意思

表示,真实、有效,公司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3.黄辉、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承诺: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

程中所提供的各项文件之内容的真

实性承诺:(1)三湘控股及实际控

制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所提供的各项文件之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

情形,且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对

该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 不适用

(2)若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的

相关文件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三

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提供

的相关文件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三湘

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承担责任

的,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收到

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

工作。

②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

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

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

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

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

偿。

2、对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性的承诺: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促使

公司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2)若公司出现违法经营之情形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且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需对公司

所实施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则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所实施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在收到该等

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 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积极

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

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

额、赔偿方式。

③ 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

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

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

偿。

(3)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三湘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将促使

公司根据《意见》以及相关政府部

门出台的后续政策及时、有效地建

立健全各项有关保障中小投资者权

利的制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

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

制并完善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从

而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各项权

利。

4.芮永祥、上海中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承诺:中鹰投资承诺中鹰置业

自评估基准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实际实

现净利润不低于 65,953.84 万元(以

下简称“承诺净利润”)。中鹰置业

自评估基准日起实际实现的累计净

利润小于等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 是 不适用

由三湘股份享有 99%的利润分配

权,中鹰投资享有 1%的利润分配

权;中鹰置业自评估基准日起实际

实现的累计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

的部分,三湘股份享有 1%的利润分

配权,中鹰投资享有 99%的利润分

配权。

如业绩承诺期内中鹰置业不能实现

上述承诺净利润,中鹰投资应在其

此后中鹰置业应得的利润中优先作

出弥补,并承担该应当弥补净利润

金额年 20%的罚息。如中鹰置业自

评估基准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仍

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中鹰投资

同意在中鹰置业 2018 年年度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

金方式一次性向中鹰置业补偿利润

承诺差额,并支付相应罚息。

不主动撤销与三湘控股签订的股份

远期转让协议,在远期受让的三湘股

份 6,000 万股股份过户至其证券帐

户之日起至中鹰置业完成承诺净利

润前,除因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并为

履行业绩补偿责任之目的外,不减

持所持三湘股份股票,芮永祥同意

对中鹰投资利润承诺的补偿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

5.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

诺:若无法按照三湘控股与中鹰投

资签署的《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远期转让协议》之约定办理

是 不适用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其他任何原因

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三湘控股以

3.51 亿元为限,为中鹰投资的业绩

承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

诺:自收取中鹰投资向其支付的本

次股份远期转让保证金 3.51 亿元之

是 不适用

日起至远期转让股份过户至中鹰投

资证券帐户之日止,免息向三湘股

份提供借款 3.51 亿元。

7.上海中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中鹰投资就中鹰置业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担保事项做出承诺,

对于该等担保事宜,如因被担保方

违约等行为给中鹰置业造成损失

是 不适用

的,中鹰投资承诺承担该等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损失的本金、利息、滞

纳金等),并于中鹰置业实际损失发

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

向中鹰置业足额补偿。

8.上海中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中鹰投资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

从事或参与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

任何与三湘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 是 不适用

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不投

资或控制与三湘股份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同业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9.芮永祥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除

在三湘股份任职外,不从事或参与

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任何与三湘

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不投资或控制与

三湘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同业竞 是 不适用

争的法人或组织。其投资或任职的

上海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

海名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上海

中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进行新

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10.上海德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舒陆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德芮贸易

及舒陆实业承诺于借款还清后,及

是 不适用

时解除中鹰置业对其的担保,并积

极配合中鹰置业办理相关资产的解

押手续;承诺不与中鹰置业发生新

的担保事项。

11.上海中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

诺:自中鹰置业 99%股权正式过户

至三湘股份之日起,中鹰物业代为

是 不适用

中鹰置业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等相关

费用每季度末向中鹰置业结算并于

结算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中鹰置业。

12.陈劲松、黄建、黄卫枝、李晓

红、厉农帆、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市和方投资有限公司、

王庆华、徐玉、许文智承诺:通过 是 不适用

此前定向发行所获得的股份自恢复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

转让。

13.西藏利阳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此前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

是 不适用

因此前重组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义务,由利阳科技全额承担。

14.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西藏利阳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一)

关于未取得债务同意函的债务承

担:上市公司在此前重大资产重组

完成前的债务、责任或其他形式的

权利负担均由利阳科技承担及处

理。此前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若

上市公司因此前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是 不适用

前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从上市公司

完全剥离的债务而成为责任主体或

被他人追索,上市公司在合理时间

内及时通知利阳科技,由利阳科技

负责处理或清偿;如上市公司因该

等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或遭受了任

何损失,利阳科技应在接到上市公

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负责向

债权人清偿或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

补偿。

如果利阳科技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作出全额补偿,则三湘控

股将依据上市公司的请求代利阳科

技对上市公司先行作出补偿。

(二)偿债保证金事项:对于未取

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本公司对沈阳

一冷的担保事项,由三湘控股代利

阳科技向本公司汇入 13,373,236.26

元,作为上述债务之“偿债保证金”。

如果债权人要求上市公司偿还债

务,则由利阳科技根据《重组框架

协议》相关约定予以承担,或以该

偿债保证金予以清偿。

15.陈劲松、黄辉、黄建、黄卫枝、

李晓红、厉农帆、上海三湘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王庆华、徐玉、许文

智承诺:(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人将来不从事与重组后的上

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承诺人将对

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

遵守本承诺。承诺人及其控股、实

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 是 不适用

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重组后上

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在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

承诺人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将按有关

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3、如上市公司认定承诺人或其控

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

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则承诺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

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

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

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承诺人应无

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

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

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

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

承诺:1、此前重组完成后,承诺人

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

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

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此前重组完成后,承诺人与上市

公司之间将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在

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

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和上

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

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

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

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

来或交易。

(三)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

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伟石 韦 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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