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飞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 幸思春 联系电话:13632690889
保荐代表人姓名: 林海峰 联系电话:136316253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已经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披露文件一致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5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送
历次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保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荐代表人均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公司
况
制定了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培训报告和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
规 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募集资金管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 无 不适用
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 是 不适用
制人邢其彬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2.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持股 5%以上
的股东王桂山、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和王建 是 不适用
国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是 不适用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桂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是 不适用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自然人股东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职务的邢其彬、王建国、侯利、诸为民、王
桂山、周春生、于芳、殷敬煌、吕加奎承诺:在
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时,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生承诺:
如果公司因上市前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是 不适用
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
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
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7.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生承诺:
是 不适用
如果公司因上市前税收优惠问题而遭受损失或
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权部门追缴
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
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
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8.本公司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不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中承诺如下:(1)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存放并
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运用严格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进行;(2)本公司 是 不适用
将严格执行有关于资金内控的管理制度,确保募
集资金的使用、收付都符合本公司资金内控管理
制度的规定,并由本公司统一监管;(3)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业务。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收到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关于更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的函》,国金证券原
委派陈伟刚先生、吴承达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839 号)。根据发行需要,公
司与国金证券签署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
承销协议,聘任国金证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指定幸思春先
生、林海峰先生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工作。
鉴于国金证券此前已安排保荐代表人陈
伟刚先生、吴承达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金证券
安排保荐代表人幸思春先生、林海峰先生接替
陈伟刚先生、吴承达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发行股
票剩余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
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未发生前述情形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幸思春 林海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