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蓝晓科技(股票代码:300487)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 力 联系电话:010-5680 0162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洪臣 联系电话:010-5680 01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一致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为事前审阅相关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为事前审阅相关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为事前审阅相关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详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的措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不适用
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不适用
动
公司湿法冶金募投项目因未 公司已将湿法冶金募投项目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具备开工条件,尚未开始实 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在 2015 年
施; 年度报告中;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高月
静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是 不适用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2.公司股东田晓军、深圳鹏博、北京瀚天、关
利敏、 苏碧梧敏、 苏碧梧华夏君悦、顾向群
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是 不适用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高月
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田晓军先生、关利敏女士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
是 不适用
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 个
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 配股份等除
权、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
诺:上述不会因为本职务的变更或离等原因而
改无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
有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
3.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康、田晓军关利
敏、苏碧梧承诺:
是 不适用
在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
司董事、监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总数的 25%;不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不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之日起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之日起 18 个月
内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之日起 申报离职的,
自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
自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 股
4.公司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和高月
静女士以及公司股东田晓军先生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
不违反本人为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
提下,本人可视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股份减
持。本人所公司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持。本人所公司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上一末本人所公司股份
数量的 25%。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开发行。本人 是 不适用
所持公司首次开发行前之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进行减持的,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如公
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 或送股份等除权、息行
为,上述价 格根据除权息情况相应调整。上述
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及 /
或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告,未履程序不
得减持。期限为自公告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
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需重新
公告计划。
5.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高月静、寇晓康、田晓军康、田晓军关利
敏、苏碧梧承诺:
在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担任
司董事、监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总数的 25%;不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不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之日起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之日起 18 个月
是 不适用
内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之日起 申报离职的,
自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
自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6.蓝晓科技、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相关
是 不适用
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或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相
关内容。
7.蓝晓科技、公司控股东寇晓康先生和高月静
女士、董事、 监董事、 监高级管理人员有关
是 不适用
责任主体关于招股书的承诺,详见公司招股说
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8.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高月静关
是 不适用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与发行)
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与发行的业务构
成竞争,将来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
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发行
人有竞争或构成的业务;(2)如果发行人在其
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
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 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
而本人控制的企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营的,
本人承诺将该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 的同业
竞争务或公司股权 进行转让,并同意发人在等
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 优先收购
权和经营;( 3)除对发行人的投资 以外,本
人将不在任何地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人已经
开、生产或的品(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
具有替代作用品)。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齐政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保荐机构授
权孙洪臣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不适用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力
孙洪臣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