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所”)对北大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大医药”)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8-190 号)。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做出专项说明。
一、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北大医药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沪专调查字 2014477 号),因北大医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北大医药立
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大医药涉嫌违反证券法
律法规尚在调查过程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天健会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报告期内该事项进展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专调查
字 201447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本报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
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上市 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
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
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四、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对于调查事项的进度及结果,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对该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天健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后认为:天健会所就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公正客
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意见审慎、客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
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对天健会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公司董事会所作的专项说明均无异议。其将督促董事会及
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以切实保护上市公司股
东的利益。
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