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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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大医药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天健函〔2016〕8-1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接受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公司)的委托,对其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

审〔2016〕8-190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北大医药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编号:沪专调查字 2014477 号),因北大医药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北

大医药公司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大医药公

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尚在调查过程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

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

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

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

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的“一、审计报告

中的强调事项段”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

形举例如下: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北大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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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属于审计

准则第 1503 号准则正文和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的情况。因此,我们将该事项作为强调事项予以说明。

三、强调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认为,北大医药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事项对北大医药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

四、强调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专此报告,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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