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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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

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

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贷款风险

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

长,组员包括公司资本运营部、经营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

负责人及财务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在资产财务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

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对存、贷款风险不得隐

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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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

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职责明确,协调合作。公司证券部、资产财务部、

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监控信息,防范风险。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

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

并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

有效。

(四) 及时预警,果断处置。证券部、资产财务部、审计

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

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

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八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存款

业务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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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风险

评估报告应定期报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款风险,各

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

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

急处置预案:

(一)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

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已

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

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

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五)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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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

(六) 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 公司在定期或不定期从财务公司调出资金时,发现

财务公司存在资金支付风险;

(八) 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顿;

(九)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

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 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 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

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风险动态,制订风险处置

方案;

(三) 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

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

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

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

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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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利:

(一) 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

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 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 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

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五) 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五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

案。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

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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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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