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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
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式。 政策: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应达到 80%;
后利润,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为正值;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应达到 40%;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情形之一: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 应达到 20%;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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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