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以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事宜,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同意《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新洲 王艳春 匡青松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