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97 证券简称:厦门空港 公告编号:临2016-011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销柬埔寨通里萨及河南航空坏账准备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核销的坏账概况
截止 2016 年 04 月 21 日,我司账面已计提柬埔寨通里萨航空
坏 账 准 备 共 计 871,872.00 元 , 计 提 河 南 航 空 坏 账 准 备 共 计
642,856.53 元,。经查核中国民用航空局网上公告,柬埔寨通里萨航
空所在国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已经失效,并已停止在中国境内的
运行,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管理局已经依法注销柬埔寨通里萨航空的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根据《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运行规范》规定,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
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
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因此,向柬埔寨通里萨航空追回
欠款的可能性极小。2011 年 11 月 10 日我司收到河南航空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其声明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已
被受理,要求我公司就债权数额提供证明材料,我司已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前反馈证明材料,但至今仍无回应。因此,向河南航空有限
公司追回欠款的可能性极小。
根据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厦空
港股【2011】278号)第二十九条,上述两笔应收账款均符合“因债
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仍然无法收回的”条款。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人民币1,514,728.53元的坏账进行核销。
二、审议程序
本次核销坏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人民币1,514,728.53元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拟核
销的应收账款中已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计提了1,514,728.53元相应
的坏账准备,本次核销坏账不影响公司2015年度当期损益。
本次核销坏账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了解和查验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规避财务风险,保
证公司规范运作。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柬埔寨通
里萨及河南航空坏账准备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坏账,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
成果。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核销坏账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