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于核销柬埔寨通里萨及河南航空坏账准备的议案》等。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议案前,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并经过了我们的认可。
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也就有关问题,和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
进行了询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
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比较合理的。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
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意《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
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很好地
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
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的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因此,特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我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关于《核销柬埔寨通里萨及河南航空坏账准备的议案》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规避财务风险,保
证公司规范运作。本次核销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独立董事: 曾招文 赵鸿铎 吴超鹏 郑学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