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如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总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
格确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进
行上述关联交易,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在考虑该所以前的工作情况等前提下做出的。
未发现该所及该所人员以及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或影响或试图
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行为。支付给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2015年
财务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
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增强和提高了规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改善了
公司治理环境,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目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因此,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情况,是真实、完整的。
5. 公司所属子公司关于股权债务抵押及处置方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股权债务抵押及处置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所属子公司湖北物流资金及时回笼,避免了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