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6-029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及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7 日—4 月 2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马金铺电力装备园魁星街公
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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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文东先生
7、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25,146,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7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4,821,3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22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9%。
(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32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821,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821,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2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821,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821,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32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821,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32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821,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4,821,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32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向云南省核工业二 0 九地质大队支付资源勘查费用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云南省核工业二 0 九地质大队持有的 67,404,000 股股份回避了本
议案表决。
同意 157,417,3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6%;反对
32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32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龙超先生、管云鸿先生、黄松先生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独
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孙冬松、胡遐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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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6]A0171 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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