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
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2012 年 1 月担任公
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以来,能够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与公司签署的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
经出具《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执行
2015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肯定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的工作成果和执业质量,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2016 年度给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报酬
为 45 万元,差旅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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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6 年度给予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部控制审计的年度报酬为
30 万元,差旅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
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纪
要;
2.北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照;
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
案。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
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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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确
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金占、郑建彪、刘学军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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