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不时补充流动资金等,拟分别向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以下简称茂名中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以下简称茂名建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以下简称茂名工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
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系指借款、贸易融资、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申请的授信期限均为三年。公司为东
成公司的该等授信申请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
1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不时补充流动资金等,拟分别向茂名中行、
茂名建行和茂名工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含本数)
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系指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
其它授信业务。申请的授信期限为三年。公司按照公司和东成公
司合并持有东油公司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公司参股子公司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热力公司)由于正在开展新项目需较大资金,计划向商业银行
申请 3000 万元的贷款额度,此额度作为储备用。热力公司的三
家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我公司的担保方式系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因涉及担保事项,依据《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二百
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关议案须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同意,
并须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据《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5.3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授信额度
2
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授信
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授信
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授
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
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
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8.东成公司、东油公司和热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
章程。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
3
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
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
币叁亿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授信额
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控
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
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
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
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
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
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
热力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
可。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
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
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
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
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
4
过人民币叁亿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
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及公
司为该等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
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
名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
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
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该等授信额度
的申请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惠州大亚湾石
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
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或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就全资子公司而
言,系公司合理的承担担保责任,就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而
言,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平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担保义务设定的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待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金占、郑建彪、刘学军
2016 年 4 月 27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