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的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立董事,通过认真
审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对公司2015年度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和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升投资)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约
定:长春长生自愿将人民币55,000,000.00元委托给祥升投资进行理财,委托期
限为1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祥升投资应立即返
还长春长生委托款项本金55,000,000.00元及支付理财收益5,500,000.00元,
2014年确认理财收益为1,619,178.08元。
长春长生和祥升投资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约定:长
春长生自愿将人民币20,000,000.00元委托给祥升投资进行理财,委托期限自
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协议到期后祥升投资应立即返还长春长生委
托款项本金20,000,000.00元及支付理财收益526,028.00元。
长春长生和祥升投资于2015年4月8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约定:长春
长生自愿将人民币25,000,000.00元委托给祥升投资进行理财,委托期限自2015
年4月8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协议到期后祥升投资应立即返还长春长生委托款
项本金25,000,000.00元及支付理财收益568,493.00元。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止 , 祥 升 投 资 已 全 部 返 还 长 春 长 生 委 托 理 财 款 项
100,000,000.00元并支付全部理财收益。
我们认为,长春长生在置入上市公司前,委托祥升投资进行理财,在2015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为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长春长生已于2015年6月30
日之前收回了全部委托理财资金,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在重大资产重
组实施完成后,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上
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不
存在为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 、
沈义 徐泓 马东光2016年4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