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律师事务所 齐峰新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
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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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 时整在山东
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学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计
156 人,代表股份 130,119,0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034%。其中: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6,954,77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059%;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
表股份 123,164,321 股,占公司总股本 24.8975%。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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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
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2)审议《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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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3)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4)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55,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326%;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593,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60,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304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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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593,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59%。
(5)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77,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497%;反对
6,441,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83,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032%;反对 6,441,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9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5,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07%;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0,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244%;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544,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7)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3,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53%;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1,045,721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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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08,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80%;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1,045,72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26%。
(8)审议《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9)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7,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83%;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1,045,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12,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3157%;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1,045,72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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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3,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53%;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1,045,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08,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80%;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1,045,72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26%。
(11)审议《关于使用 IPO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12)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59,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357%;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93,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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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齐峰新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6,064,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3224%;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93,7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59%。
(1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14)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6,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643%;反对
5,946,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701%;弃权 996,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1,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1767%;反对 5,946,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004%;弃权 996,221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228%。
(1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3,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5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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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齐峰新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1,045,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08,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80%;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1,045,72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26%。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做的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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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刘 竹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