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要求,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
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78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可解锁共2,442,000股
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路 清: 房立棠: 路 莹: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