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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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5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8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6年4月27日15:00至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1。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现场参会 11 123,164,321 24.8975

网络参会 145 6,954,770 1.4059

合 计 156 130,119,091 26.3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

参会

现场参会的中小 9 15,569,701 3.1474

投资者

网络参会的中小 145 6,954,770 1.4059

投资者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2、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4、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55,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326%;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593,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60,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3047%;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593,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5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77,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497%;反对

6,441,2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5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83,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032%;反对

6,441,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96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5,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07%;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0,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244%;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544,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7、审议通过了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3,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53%;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1,045,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08,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80%;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1,045,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26%。

8、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7,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83%;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1,045,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12,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3157%;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1,045,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26%。

10、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3,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53%;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1,045,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608,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80%;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94%;弃权 1,045,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2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IPO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59,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357%;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93,7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64,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3224%;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93,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359%。

13、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09,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738%;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80%;弃权 544,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14,4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422%;反对

5,86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417%;弃权 544,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61%。

14、审议通过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76,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643%;反对

5,946,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701%;弃权 996,22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81,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1767%;反对

5,946,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004%;弃权 996,2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228%。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3,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853%;反对

5,869,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11%;弃权 1,045,72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8,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980%;反对

5,869,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594%;弃权1,045,721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26%。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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