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4 月 28 日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小斌律师、刘罡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州市广

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广百奥

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控股股东广州百货集团有限公

司向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追加提交《关于投资广百奥特

莱斯购物广场项目的议案》的申请,并将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延期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2016 年 4 月 16 日,

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公告》。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

通知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王华俊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题。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

系统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1 人,共代表

股份 208,490,62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89%,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

投资广百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

3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官选芸

律 师:朱小斌

律 师:刘 罡

2016 年 4 月 28 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广百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