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4 月 28 日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小斌律师、刘罡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州市广
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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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
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题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广百奥
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控股股东广州百货集团有限公
司向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追加提交《关于投资广百奥特
莱斯购物广场项目的议案》的申请,并将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延期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2016 年 4 月 16 日,
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公告》。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
通知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 12 号 11 楼第一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王华俊先生主持,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题。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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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其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
系统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1 人,共代表
股份 208,490,62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0.89%,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财务决算和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
投资广百奥特莱斯购物广场项目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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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官选芸
律 师:朱小斌
律 师:刘 罡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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