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参加了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现就本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事项,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证监会上述规定中涉及的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报告期内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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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上述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
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
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
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
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
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
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
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
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
服务。
4、公司制定的《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
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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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三峡
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专项说明》充分反映了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情况,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6、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其
资金需求、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且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具备极强的偿债能力,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重庆渝三峡
化工提供总额度为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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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 2 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不影响公司日
常经营和项目建设为前提,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资金安全,控制投资风险。该事项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其符合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资格。
2、我们同意将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简介、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其符合担任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格。
2、我们同意将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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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陶长元 杨俊 李定清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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