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行业经验、
较高的专 业水平和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
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
各项报告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基本
能够适应公司现阶段的管理要求和业务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
各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该报告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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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会计
师的鉴证意见。
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
效益,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三者的关
系,符合公司发展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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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花(签字) 狄小华(签字)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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