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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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

度》的说明

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 现修改为

1、原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 将原有第二章第二条条款移至第一章第二条条款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2、原第三条: 2、新增: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 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 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开披露信息。

3、原第八至十一条: 3、删除

第八条 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审慎对

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

凡是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

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

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公告文稿置备

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

或公共传媒有关于公司的传闻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4、原第十二条: 4、修改为: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期报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告等。

5、新增: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第十五条 有关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

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司公

告书,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编制和披露。

6、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7、新增: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额、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年度薪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

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

年度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

行;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额、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

度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

度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8、新增: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9、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根据内容移至第八章第四十七条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本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四)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或债务重组;

(七)其他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相关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0、原第二十九条: 10、修订::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和人 序: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

编制和审核责任分工:文字部分的信息披露内容由总经理和 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董事会秘书负责;财务部分的内容由财务总监、财务部长及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处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

主管会计负责。 部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责任分工:文字部分的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编

审阅; 制,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财务部分的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容由计划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主管会计、

告; 计财部经理及财务总监负责审核;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中相关事项审核并发表独立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意见; 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及披露工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作。 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

署书面意见;

(六)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中相关事项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及

披露工作。

11、原第三十条: 11、修订: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的编制、传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 递、审核、披露程序:

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发生时,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三)在相关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应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该信息难以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进行

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披露工作,在规定时

(四)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 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详细准确,

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 并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董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止的情况和原因。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应及

(五)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在相关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应确保有关信息绝对

保密;如该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

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

披露。

(五)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

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

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六)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

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12、新增:

第三十六条 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编制

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13、原第三十四条: 13、修订: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 董事会负责实施是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制度,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

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并负有直接责任;董事长

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14、原第三十五条:

根据内容移至第一章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5、新增:

第四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处职责如

下: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

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和披露。

16、原第三十七条: 16、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的职权: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董事

任,董事会成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会成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表董事会或公司向股东、媒体发布信息。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

人不得代表董事会或公司向股东、媒体发布信息。

17、原第三十八条: 17、修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的职责:

公司监事的职权: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

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或披露事项的相关关文件

露的监事会决议或披露事项的相关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

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

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 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规、中国证监会、证监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四)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

(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七)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18、原第三十九条: 18、修订: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班子(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经营班子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以书面形式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息,总经理或分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准确、及时和完整;

总经理或分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

(二)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

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

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

责任;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

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

19、原第三十九条: 19、修订:

第四十六条

(三)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的职

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

责: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

亏情况。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必须保证报告的真

权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各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所提供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

保密责任。

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必须保

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所提供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

20、新增: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新增: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其披露标准按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22、原“第十章 处罚”章节内容: 22、现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 第六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

经营班子在信息披露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披露追究 工作失误发生以下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

责任制度。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重大信息报告 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处

要详细记录。凡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 罚决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有疏漏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失的,或者受到有关监管机关的公开谴责批评等,除按规定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

追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任。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

第四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

人的责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处罚决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权利。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

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内容经上述增减修改后,所有的条数依次作技术上的重新排序,不再有内容上的其

它修改。本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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