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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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姓名 应参加次 亲自参加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参加 缺席 应参加 参加次

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孙永奎 8 1 6 1 0 1 1

惠晓峰 9 3 6 0 0 2 2

陈志坚 8 2 5 0 1 1 1

周立业 1 1 0 0 0 1 1

张峰龙 1 1 0 0 0 1 1

2、现场考察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利用在公司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

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此外,我们还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

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将个人的分析研判及建设性意见反馈给公司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

3、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我们能及时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了大量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

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

保证了我们享有知情权,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1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议案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遵守了

回避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未

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5 年 4 月 27 日,就公司董事会改组、日常关联交易和公司 2015

年度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查,公司 2015 年度没有对外担保情况,

也没有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2015 年 12 月 22 日,

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顺矿业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15 年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

审计机构。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

守、遵守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定合理有效。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14 年度不实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5 年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始终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交流和沟通,促使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

2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们是四个委员会的成员,还

分别是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报告

期内,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

顺利地按照其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八)公司部分董事更换和高管人士变动情况

因工作变动,公司 2015 年更换部分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孙永奎

和陈志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周立业和张峰龙当选为公司新任独

立董事。我们认为新任董事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任职

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同时,公司高管人员变动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九)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就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转让

其所持有的深圳市龙电电气有限公司 82%股权及债权事宜和收购陈巴

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交易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十)其他事项

2015 年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况,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的情况。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公司有效的配合和支持下,2015 年度我们在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了依法合规、勤勉尽责,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

的不断完善与优化,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6 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审慎、

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

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切

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惠晓峰 周立业 张峰龙

2016 年 4 月 29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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