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资料后,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议案》的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有
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
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
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实
施期内,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
独立董事:韦少辉 纪辉彬 李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