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 A、张裕 B 公告编号: 2016-临 004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预计 2016 年 2015 年 是否达到《股票上市
关联交易 按产品或劳务 占 2015 年期末
关联人 度发生额 度发生额 规则》10.2.4 条或
类别 等进一步划分 净资产比例(%)
(万元) (万元) 10.2.5 条的规定
烟台张裕集团有 未达到 10.2.4 条和
提供场地 585.8 0.08% 585.8
租赁 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资产 租赁房屋 烟台张裕集团有 未达到 10.2.4 条和
309.3 0.04% 0
及设施 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烟台张裕酒文化 未达到 10.2.4 条和
酒类产品 1,110 0.14% 737
博物馆有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烟台张裕酒城之 未达到 10.2.4 条和
酒类产品 1,310 0.17% 758
销售 窗有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产品 烟台中亚医药保 未达到 10.2.4 条和
酒类产品 218 0.03% 272
健酒有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烟台神马包装材 未达到 10.2.4 条和
供水电气 178 0.02% 182
料有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购买和委
烟台神马包装材 达到 10.2.4 条,未达
托加工包 包装材料 19,031 2.46% 15,389
料有限公司 到 10.2.5 条规定。
装材料
烟台张裕酒文化 未达到 10.2.4 条和
450 0.06% 605
酒类产品 博物馆有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购买产品 的衍生品 烟台张裕酒城之 未达到 10.2.4 条和
62 0.01% 73
或服务 窗有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烟台中亚医药保 未达到 10.2.4 条和
酒类产品 1,173 0.15% 986
健酒有限公司 10.2.5 条的规定
商标许可 烟台张裕集团有 不超过
无形资产 使用 限公司 8,908 不超过 达到 10.2.4 条,未达
1.15% 8,378
许可使用 专利实施 烟台张裕集团有 8,913 到 10.2.5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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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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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公司的基本资料及关系
金额单位:万元
法定 与本公 注册资 2016 年度关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代表人 司关系 本 联交易总额
烟台张裕 经营范围为葡萄酒、保健酒、
集 团 有 限 烟台市大 孙利 蒸馏酒、饮料、生产、销售、 控股 不超过
5,000
公司 马路 56 号 强 农产品的种植,许可范围内的 股东 33,340.1
出口业务
2、关联人履约能力分析
在关联交易中,张裕集团拥有商标、专利、场地和房屋等无形资产和设施的所有权,其产权和使
用权均不存在任何争议,能够保证依约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无形资产和设施使用权。烟台张裕酒文化
博物馆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酒城之窗有限公司和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自身实力较强,现金流
充沛,加之向本公司采购商品之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发生无法履约付款的情况。烟台神马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和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设备先进,生产能力强大,产品质量优良,并且与本公
司生产经营场所相邻,不会发生供货无法履约的情况。公司从烟台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和烟
台张裕酒城之窗有限公司采购的物品为酒类产品的衍生品,品种有限,数量较少,这两家供应方
资金和人员充足,生产设施齐全,已有较长时间的生产经验,能够依照约定向本公司提供产品。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租赁资产”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与张裕集团订立的《场地租赁协议》,按照场地所在地市场
价格,租赁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 174 号和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56 号的场地面积为 60,787.77
平方米,年租金为 585.8 万元;根据公司与张裕集团订立的《房屋及设施租赁合同》,租赁张裕集团
房屋及设施费 169.3 万元,支付张裕集团代收代付与所租赁办公场所相关的水费、电费、电话费、上
网宽带费、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约 140 万元。以上租赁费与支付代收代付费合计 895.1 万元。
2、销售商品和水电气,按本公司在烟台地区的统一销售价格结算,预计不超过 2,816 万元。
3、购买和委托加工包装材料,按烟台神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给其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
格结算,预计不超过 19,031 万元。
4、购买产品或服务, 按烟台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酒城之窗有限公司和烟台
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销售给其他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结算,预计不超过 1,685 万元。
5、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本公司与张裕集团之间的“无形资产许可使用”关联交易价格仍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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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 5 月 18 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价作为定价基础,即本公司按当年销售额扣除公司冰酒和张裕爱
斐堡酒庄酒销售额后余额的 2%向张裕集团缴纳商标使用费;专利许可仍为每年度 5 万元。2016
年度预计该部分交易金额不超过 8,913 万元。
2016 年度上述 5 类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33,340.1 万元,占本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30%。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租赁资产
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现有的办公设施、货物生产和存放场所日趋紧张,在产
销旺季甚至制约了公司产品生产和市场供货能力。为了消除场地不足形成的瓶颈,本着公平、公
正和降低运输费用、利于安排生产的原则,公司就近租赁控股股东富余的场地,有利于公司在不
花费大量资本性开支的情况下,迅速提高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及时满足市场需求,为公司带来较
好的经济效益。
2、销售商品和水电气
张裕集团从本公司购买的商品,其中其子公司-烟台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和烟台张裕
酒城所之窗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用于在其展厅陈列和展示,并向游客出售;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
限公司所购买的商品用作保健酒基酒,经再加工为保健酒销售。本公司认为,这有利于扩大本公
司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利于游客和更多消费人群全面了解本公司产品,从而带动本公司产
品销售。
3、购买和委托加工包装材料
本公司将向张裕集团下属子公司烟台神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和采购包装材料,这有
利于公司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获得持续、优质和稳定的包装材料供应,有利于公司节省包装材
料采购和运输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4、购买产品或服务
本公司从烟台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酒城之窗有限公司和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
有限公司采购其生产的个性化产品,这有利于更好地满足部分消费者的人性化需要。
5、无形资产许可使用
本公司设立时,由于受当时无形资产出资占全部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全部出资 20%的规定的限
制,发起人张裕集团的“张裕”商标、酒类专利和土地均未作为出资入股,目前上述无形资产仍
为张裕集团所拥有。鉴于“张裕”商标和酒类专利对公司产品正常生产和销售具有决定性影响,
租赁使用“张裕”商标和酒类专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十分必要,与张裕集团之间的此类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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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难以立即消除。从短期来看,本公司可以通过向张裕集团支付使用费而使用“张裕”商标、酒
类专利,以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并且可以借助“张裕”商标的巨大影响力,推动公司
销售业务的全面开展,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不利之处在于,由于本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知名商标
和酒类专利,而使公司的资产不完整,从而增加未来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该议案事前已经独立董事认可,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鉴于“张裕”商标和酒类专利对公司产品正常生产和销售具有决定性影响,使用张裕集团
“张裕”商标和酒类专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十分必要;
2、随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公司现有货物周转和存放,以及生产经营业务办公场所较为紧张,
租赁控股股东场地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及时满足市场需求;
3、张裕集团从本公司购买的商品,其中其独资公司-烟台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和烟台
张裕酒城所之窗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用于在其展厅陈列和展示,并向游客出售;烟台中亚医药保健
酒有限公司所购买的商品用作保健酒基酒,经再加工为保健酒销售。这有利于扩大本公司产品的知
名度和影响力,有利于游客和更多消费人群全面了解本公司产品,从而带动本公司产品销售。
4、本公司从张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烟台神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包装材料,系本公司通
过招标方式产生的,采购价格公允合理。该公司的商标印刷水准和木盒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居
于先进水平,且由于规模化和专业化集约生产,也使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够降低成本。有
利于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外在包装质量,从而提升产品形象。从烟台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酒城之窗有限公司和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采购其生产的个性化产品,主要是酒类
产品的衍生品,这有利于更好地满足部分消费者的人性化需要,同时可以更好地促进本公司产品
销售。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可靠,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充分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没有损
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本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8 日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根
据此协议,自 1997 年 9 月 18 日起,本公司独占使用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的
特定商标(“张裕”商标等)。本公司须按每年销售收入的 2%支付商标使用费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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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合同的有效期至商标注册有效期结束。
2、本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8 日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
同有效期至 2005 年 12 月 20 日;该合同期满后,本公司于 2006 年 8 月 20 日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
公司续签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根据此协议,自 2006 年 8 月 20 日起,本公司可使用烟台张裕
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的专利技术,并须每年向其支付 5 万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合同有效期为 10 年。
3、本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 日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场地租赁协议》。根据此协议,本
公司有偿租用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及场地,并每年向其支付 585.8 万元租赁费。
4、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与张裕集团订立的《房屋及设施租赁合同》,租赁张裕集团房屋及
设施费 169.3 万元,支付张裕集团代收代付与所租赁办公场所相关的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宽带
费、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约 140 万元,二者合计 309.3 万元。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相关合同及协议。
2、独立董事意见书。
3、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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