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深圳翔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迪佳通电子
有限公司、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九州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的92.4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85.3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合同管理、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内部信息、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竞争对手风险、客户需求风险、筹资活动风险、
投资活动风险、资产管理风险、销售合同管理风险、研发立项管理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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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a、定性标准
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舞弊;
(2)公司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中的因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进行更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定量标准
公司所处行业为成熟制造业,最近几年的收入水平总体较为稳定,故以收入
指标作为确定财务重要性水平的计量基础,按年度营业收入的 0.5%确定财务重
要性水平。
(1)重大缺陷,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大于年度营业收入
的 0.5%。
(2)重要缺陷,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大于年度营业收入
的 0.25%,并小于等于年度营业收入的 0.5%。
(3)一般缺陷,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报错报小于等于年度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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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 0.25%。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
a、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
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出现下列情况,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2)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3)公司在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b、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占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比率确定。
(1)重大缺陷,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损失大于年度营业收入的
0.5%。
(2)重要缺陷,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损失大于年度营业收入的
0.25%,并小于等于年度营业收入的 0.5%。
(3)一般缺陷,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损失大等于年度营业收入的
0.01%,并小于等于年度营业收入的 0.25%。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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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6CDA60272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认为: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通过以下措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
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及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类原始凭证等;
(二)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审计部、会计师事
务所有关人员进行沟通;
(三)审阅公司出具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6CDA6027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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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
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对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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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媛 晏海国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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