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
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除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春秋融资租赁
(上海)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春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春秋融资租赁”)为其子公司购买2架飞机提供融资担保,该事项已经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其控股子
公司)为春秋融资租赁及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6亿美元的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15年1-12月,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
民币1,396,908,815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1,485,279,74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71%。未发生逾期担
保情况。
4、公司对子公司春秋融资租赁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程序合法合规,该担
保事项是为公司更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为更好利用自贸区的优惠政策,降
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财务风险相对较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持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有利于控股子公司以相对优惠的条件获取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2015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