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4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16项议案,其中议案5、7、8、9、11、12、13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5日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
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6年4月23日发布了《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8日下午14︰30。
5、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60,965,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1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356,894,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97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7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147%。
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江苏泰和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698,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1%;反
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3、《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4、《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59,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3.1118%;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28%;弃
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4%。
6、《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7、《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反
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59,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3.1118%;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28%;
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4%。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59,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3.1118%;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28%;弃
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4%。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59,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3.1118%;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28%;弃
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4%。
1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11、《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沈介良、王峰、许建国、龚旭东、承永刚、钱凯明、徐秋、张林枫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930,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69%;反
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645%;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930,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2569%;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645%;弃
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7%。
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6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沈介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724,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27%;反
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3%;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59,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3.1118%;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28%;弃
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4%。
1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59,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3.1118%;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728%;弃
权6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54%。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反
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表决通过。
1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表决通过。
16、《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635,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6%;
反对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9%;弃权63,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
表决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大会上,独立董事陈志斌、刘榕、钱新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
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陈志斌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
董事刘榕先生代为述职)。报告全文内容于2016年4月5日登载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