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
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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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
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刊登了《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
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在广东省深
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周建国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
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642,884,2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5475%。出
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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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一)《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三)《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四)《2015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报告》;
(五)《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七)《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公告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份
总数和统计数。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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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英革
律师: 马飞
负责人:钟元茂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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