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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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

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预计2016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合计金额为3460万元,均为向关联方承租物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交 产品 公司控股子公司 关联方 关联关系 预计发生额

易类别

向关联方 办 公 室 亿迅信息技术有 中国智能交通系 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 160 万元

承租物业 租赁 限公司 统(控股)有限公 同为关联方的实际控

司及其子公司 制人

图 片 授 华夏视觉(天津) Unity Glory 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 2000 万元

权 及 服 信息技术有限公 International 同为关联方的实际控

务 司 Limited(联景国 制人

际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

技 术 服 亿迅信息技术有 中国智能交通系 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 1100 万元

采购产品、

务 限公司 统(控股)有限公 同为关联方的实际控

服务

司及其子公司 制人

图 片 服 华夏视觉(天津) 常州视觉互动网 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关 200 万元

务 信息技术有限公 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方法定代表人

金额合计 3460 万元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为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预计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以市

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定价依据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义务。我们一致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追认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5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常州视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事项。

常州视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35%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编辑柴继军先生为常州视觉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关联交 产品 公司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交易发生额

易类别

委托关联 技 术 服 视觉(中国)文化 常州视觉互动网 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关 140 万元

方提供技 务 发展股份有限公 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方的法定代表人

术服务 司

华盖创意(天津) 常州视觉互动网 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关 66 万元

视讯科技有限公 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方的法定代表人

向关联方 媒 体 素

华盖创意(北京) 常州视觉互动网 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关 5 万元

销售产品 材 加 工

图像技术有限公 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方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

汉华易美(天津) 常州视觉互动网 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关 93 万元

图像技术有限公 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方的法定代表人

向关联方 系 统 软 华夏视觉(天津) 常州视觉互动网 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关 6 万元

销售产品 件 使 用 信息技术有限公 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方的法定代表人

权 司

关联交 产品 公司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交易发生额

易类别

金额合计 31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追认的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

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追认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

三、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建议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

所”)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及内部控制

审计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我们认为中审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

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保持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根据公司

业务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审

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钟晓林、张迪生、王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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