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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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仙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岳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朱君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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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36,546,814.41 159,685,896.95 -14.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2,589,280.10 17,754,921.23 -29.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2,025,734.44 17,642,382.47 -31.84%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443,208.79 35,612,679.68 -126.5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0.11 -27.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0.11 -27.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0% 2.02% -0.62%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1,002,245,485.35 1,016,719,132.52 -1.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900,493,651.72 887,904,371.62 1.4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39,587.5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240,021.72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209,645.20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6,259.55
减:所得税影响额 99,449.24
合计 563,545.66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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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0,249 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林仙明 境内自然人 13.12% 20,987,200 20,736,000
钟小头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万青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信福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申茂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平 境内自然人 5.00% 8,000,000 8,000,000
林斌 境内自然人 5.00% 8,000,000 8,000,000
彭桂云 境内自然人 2.25% 3,600,000 3,600,000 质押 3,600,000
中央汇金资产管
境外法人 1.48% 2,369,400
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润弘利创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1% 1,610,000 质押 1,120,000
业投资有限公司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369,400 人民币普通股 2,369,400
北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1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610,000
林新 1,083,010 人民币普通股 1,083,0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量
1,025,397 人民币普通股 1,025,397
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宋文光 884,110 人民币普通股 884,110
谢声通 665,494 人民币普通股 665,494
徐阳明 553,020 人民币普通股 55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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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青 520,261 人民币普通股 520,26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
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520,074 人民币普通股 520,074
投资基金
葛牛庚 468,972 人民币普通股 468,972
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林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仙明、林平、林斌系父子关系,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系兄弟关系。除此之
说明 外,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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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
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
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
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 林 仙 明 , 钟 小 股 份 限 售 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票 2013 年 12 2014 年 1
正在履行
再融资时所作承 头,林万青,林 承诺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月 20 日 月 29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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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信福,林申茂, 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2017 年 1
林平,林斌 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月 28 日
关于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承诺:
(一)规划制定的原则。公司根据资金需求
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
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制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规划制定与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
据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尤
其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
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监
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
方案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
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三)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具体股东
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2014 年 1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浙江跃岭股份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分红承诺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月 20 日 2016 年 12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月 31 日
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
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采用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
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
下条件: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该年度
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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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
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但公司存在
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
30%。
5、现金分红的间隔期。未来三年(2014-2016
年)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应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3)
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条件。
7、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放分红时,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
上,募投项目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在每次进
行利润分配前,认真研究、论证公司所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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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判
断公司所处阶段,并选择适用相应现金分红
政策。
8、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董事会
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
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
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
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
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
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10、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全体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
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进行监督。
林 仙 明 , 林 万 关 于 同 业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青,林信福,林 竞 争 、 关 (一)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3 年 12
长期 正在履行
申茂,林平,林 联 交 易 、 的义务,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 月 20 日
斌 资 金 占 用 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继续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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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 的 承 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诺 程》的有关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公司董
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本人
承诺,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
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履行回避表决的
义务;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
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
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
原则上不再与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若公
司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未来的经营
活动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的,本人将促
使此等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程序,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并且保证不利用
实际控制人的有利地位,就公司与本人或本
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
行为,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管理层作出侵犯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
议或决定;
(三)对于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本人或
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必要的关
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公司或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作出赔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公司将有权暂扣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对
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
事项消除。若本人未能及时赔偿公司因此而
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公司有权在暂扣的现金分
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目前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类似或
关 于 同 业 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合称“竞争
林 仙 明 , 林 万 竞 争 、 关 性业务”)的情形;
青,林信福,林 联 交 易 、 (二)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 2013 年 12
长期 正在履行
申茂,林平,林 资 金 占 用 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务;也不会 月 20 日
斌 方 面 的 承 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
诺 机构、组织,以避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构成
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不会促使其他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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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在任何情
况下,当可能的竞争方发现自己从事竞争性
业务时,可能的竞争方将自愿放弃该业务;
(四)可能的竞争方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
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
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支持;
(五)如公司未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
而与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情
形,可能的竞争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
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A、停止生
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
务;B、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
法注入到公司;C、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六)如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开展与公司形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可能的竞争方保证将按照该项
业务所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金额向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如可能的竞争方违反上述承
诺,公司将有权暂扣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
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可能的竞争方
未能及时赔偿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
支,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
例取得该等赔偿。
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林仙明,钟小
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
头,林万青,林 2014 年 1
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信福,林申茂, IPO 稳 定 2013 年 12 月 29 日至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 正在履行
林平,林斌,浙 股价承诺 月 20 日 2017 年 1
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
江跃岭股份有 月 28 日
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实
限公司
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
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
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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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
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措施无先后顺序):
1、公司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组织召
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见面会,积极与
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
通。
2、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规定,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
计划,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系统增持股份,每次增持的股份数量区间为
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1%-0.3%(含本数),增
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
价。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启
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
交本次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
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公告次日
起,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开始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增持
计划。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
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
3、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本
公司股份行为之规定,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系统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每次回
购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5%-1%(含本数),回购价格不低于前一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公司应在启动日起
的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
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
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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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
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
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该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
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
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
股价方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
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
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
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
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
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
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
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
等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
应付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
持义务。
2、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
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
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浙江跃岭股份 2013 年 12
其他承诺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长期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月 20 日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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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公司 201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届
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
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
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并在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2、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
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
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
息。上述赔偿事项已经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届时具
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
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
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审议具体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赔偿
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
林仙明,钟小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头,林万青,林 2013 年 12
其他承诺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 长期 正在履行
信福,林申茂, 月 20 日
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
林平,林斌
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
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
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
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林仙明,钟小 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头,林万青,林 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 2013 年 12
其他承诺 长期 正在履行
信福,林申茂, 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月 20 日
林平,林斌 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公司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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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股东保证将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
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
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
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
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
予以支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有权
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
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关于公司设立时实物资产未履行评估程序的
承诺:
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关追究当时股东以
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等程序瑕疵的法律责任
而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发起人股东保证将
林仙明,钟小 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
头,林万青,林 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 2013 年 12
其他承诺 长期 正在履行
信福,林申茂, 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月 20 日
林平,林斌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共同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
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予以支
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有权在暂扣
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行支付
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的承诺:
若将来公司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厂房根据有
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上述发起
人股东承诺承担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
及费用,并弥补公司在拆除、搬迁期间因此
造成的经营损失,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
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
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若公司
林仙明,钟小 因土地租赁协议等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
头,林万青,林 效而与任何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 2013 年 12
其他承诺 长期 正在履行
信福,林申茂, 则上述发起人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 月 20 日
林平,林斌 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
有成本或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
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
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
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发起人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
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公司
已先行支付的,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
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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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金额的补偿。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林仙明,钟小 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头,林万青,林 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其选举的 2013 年 12
其他承诺 长期 正在履行
信福,林申茂, 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 月 20 日
林平,林斌 案。同时将购回本次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
份(如发生),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购回行为将与公司回购全部新
股的行为同时完成。
股权激励承诺
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根
林仙明,钟小 2015 年 7
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其他对公司中小 头,林万青,林 股 份 增 持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择机从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增持 履行完毕
股东所作承诺 信福,林申茂, 承诺 月 10 日 2016 年 1
比例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 1%,增持所需资
林平,林斌 月9日
金由各自自筹。
承诺是否按时履
是
行
四、对 2016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50.00% 至 -10.00%
动幅度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1,648.08 至 2,966.54
动区间(万元)
2015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3,296.15
元)
1、公司多数出口市场形势较差,较去年同期销售下滑,内销市场销售有所
上升,但上升较慢,总销售下滑;
2、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下降,产品成本上升,产品毛利率降低;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3、募投项目产销量还不能达到规模效应,尚未实现盈亏平衡。
上述预测是公司董事会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作出的预计,市场开拓情况、
产品材料成本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司业绩预计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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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单位:元
计入权益的累
初始投资 本期公允价 报告期内购入 报告期内售 累计投资收
资产类别 计公允价值变 期末金额 资金来源
成本 值变动损益 金额 出金额 益
动
基金 500,000.00 -88,217.82 0.00 0.00 0.00 3,960.40 362,623.76 自有资金
合计 500,000.00 -88,217.82 0.00 0.00 0.00 3,960.40 362,623.76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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