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年度报告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规定精神,按照深圳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告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管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四环生物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做如下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四环生物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 号文的规定;
2、四环生物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第一大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独立意见:
四环生物没有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或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也未发生以下情况: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
的资金给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委托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
二、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对该报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问题,对公司的整个业务环节、制度体系
进行了梳理、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司内控水平。目前公司已建立
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较为全面,并在经营过程中得到了
良好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健康稳健发展起到了很好
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董事会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57,728,102.50 元。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四环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2016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
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
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的带
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258 号),我们认
可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立信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是客观的,且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
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
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使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坚持了稳健的会计原则,以规避财务风险、更
能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为目的,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有助于向投资
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卢青 林梅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