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作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
无以前年度发生累计至报告期及当期的担保事项发生。
二、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
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
核查,对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根据
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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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
环节,形成了规范的内控管理体系。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
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
行,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保
障了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三、对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
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地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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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发
表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经核查,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和会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
要求 。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王月永、刘海英、孟庆强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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