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和鲜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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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6-022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利军和鲜果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09 年 2 月,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德瑞”)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后又签订了《房地产委托开

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因公司未能依照上述协议履约,四川德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院作出了(2012)南中法民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川民终字第 369 号民事判决。以上诉讼情况,

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 2012-052 号公告、2013-034 号

公告、2014-017 号公告、2014-065 号公告、2015-001 号公告、2015-002 号公告

及 2015-019 号公告。

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原房地产委托开发相关事项签订新协议的

议案》,该项议案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5 年 12 月,

公司收到四川德瑞《通知书》,公司仅需向四川德瑞支付 15,778.15 万元,其他责

任概不追究(详见公司发布的 2015-030 号公告、2015-036 号公告、2015-109 号

公告)。

鉴于:1、四川德瑞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土地收储补偿收

益总债权中的 1500 万元债权转让给杨茂柏(身份证号 512901195603******)

(2016 年 3 月 19 日四川德瑞、姚天平(身份证号 512901196304******)与杨茂

柏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已收到四川德瑞转让 1500 万元债权给杨茂

柏的通知。杨茂柏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将其受让的 1500 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王

艺衡,故王艺衡对甲方享有 1500 万元债权(2016 年 3 月 20 日杨茂柏与王艺衡

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且甲方已经收到杨茂柏将自己受让的 1500 万元债

权转让给王艺衡的通知。

2、四川德瑞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将其对甲方拥有的 15778.15 万元债权中的

916.58 万元及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至甲方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利息(以 712 万

元为基数按月息 2%计算利息)转让给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

志公司”)(2016 年 1 月 22 日宏志公司与姚天平、四川德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

议书》)。且甲方已收到四川德瑞转让债权给宏志公司的通知。

3、四川德瑞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将其对甲方拥有的 15778.15 万元债权中的

1576 万元及 2016 年 2 月 1 日起至甲方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利息(以 900 万元为

基数按月息 2%计算利息)转让给杨利军(2016 年 1 月 22 日杨利军与姚天平、

四川德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且甲方已收到四川德瑞转让债权给杨利军

的通知。

4、四川德瑞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将其对甲方拥有的 15778.15 万元债权中的

1040.67 万元以及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至甲方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利息(以

1040.67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计算利息)转让给鲜果(2016 年 1 月 22 日鲜果与

姚天平、四川德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且甲方已收到四川德瑞转让债权

给鲜果的通知。

为解决公司该项债务纠纷,公司与王艺衡、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

利军和鲜果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王艺衡,男,汉族,1985 年 8 月 7 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南湖西

路 18 号 9 栋 2 单元 202 号,身份证号:511302198508******。

2、四川宏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 68

号全兴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韩志刚

3、杨利军,身份证号 511302198709******,住南充市顺庆区玉带路 198 号

3 幢 7 号。

4、鲜果,男,汉族,1961 年 11 月 1 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赛场街 91 号

3 单元 2 层 1 号,身份证号 512923196111******。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自愿将南充市顺庆区政府(以下简称“顺庆区政府”)约定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支付给甲方的土地收储补偿金人民币 4688 万元

款项的债权及相应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上述四方,以此冲抵甲方应支付给上述四方

的前述债权款项(2015 年 12 月 25 日甲方与顺庆区政府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补偿协议书》,详见公司发布的 2015-108 号公告)。

现甲方与上述各方经协商一致,就 4688 万元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供各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转让给上述四方的顺庆区政府土地收储补偿金 4688 万元债权冲

抵甲方应支付给上述四方的下列债权款项,上述四方按下列顺序先后受偿:

(1)应支付给王艺衡的债权款项为人民币 1500 万元;

(2)应支付给宏志公司的债权款项为人民币 916.58 万元及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以 712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付利息,

此利率为四川德瑞与宏志公司约定,利息从甲方所欠四川德瑞债权中扣减);

(3)应支付给杨利军的债权款项为人民币 1576 万元及从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以 9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付利息,此

利率为四川德瑞与杨利军约定,利息从甲方所欠四川德瑞债权中扣减)。

(4)余下款项支付给鲜果,甲方转让给鲜果的顺庆区政府土地收储补偿金的

具体金额以鲜果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准,鲜果实际收到该款后应在甲方应支付的债

权款项中作相应的扣减。

(二)、本协议生效后,上述四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向顺庆区政府主张 4688

万元的债权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甲方无权再向顺庆区政府主张其已转让给上述四

方的债权。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有利于彻底解决公司的债务危机,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发展。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尚无法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签署文件。

2、《债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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