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建设: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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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16-021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项目合作协议

合同金额:人民币 275,771 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分为工程建设期和运营期,工程建设期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运营期为 11 年,从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通

车日起算。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

大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中国长三角

区域内,拓展新的综合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 授权期

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

1

局杨高路(世纪大道-浦建路)改建工程成交公告》,本公司成为上海市浦东新

区杨高路(世纪大道-浦建路)改建工程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275,771 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编号为“临 2015-051”

的临时公告。)

近日,本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

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就上述工程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本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75,771 万元,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225,432 万元,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

市容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

“浦东建交委”)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浦

东环卫局”)共同作为政府方主体与本公司签署本项目合作协议,其中浦东建交

委负责本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浦东环卫局负责本项目运营监督管理。

(二)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范围:本项目位于浦东新区花木行政中心,是杨高路商务走廊的核

心路段,路线总长 1.975km,采用“主辅分离”形式布置,主线隧道与地面辅路

建设规模均为双向六车道。

2、特许经营权:浦东建交委和浦东环卫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定本

公司作为合作方,并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将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本项目

(道路工程、地道工程或隧道工程、桥梁工程、供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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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工程、附属工程及其他工程[含停车场、地下空间开发])的经营权授予本公司。

未来如计划将更多公共资源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由政府授权后另行协商。合

作期届满后,政府方主体自动收回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

卫生管理局

乙方: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投资额:工程建设投资暂定为人民币 145,893 万元,前期投资为

人民币 79,539 万元,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225,432 万元。

(二)项目回报方式:乙方主要通过捆绑地下空间利用(可利用规模为 1.1

万平方米)收入、运维绩效服务费及可用性付费回收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

(三)项目付费及支付时间:

甲方在运营期内向乙方支付总额(政府付费金额)为人民币 275,771 万元。

甲方应在下列支付时间将当年的可用性付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一期支付

日为运营日(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日或通车日的次日)后次年同月 20 日,以后

年度每期支付时间为后续每年同日。日常运营养护费及大中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

按时支付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可用性付费及其他政府支付

义务内的费用,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日

(30 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可用性付费及其他政府

支付义务内的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

(0.03%)另行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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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竣工验

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万(30,000.00)元的违约赔

偿金,如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 180 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解决。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

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 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不存在重大影

响,对项目运营期会计年度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存在一定的影

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协议的

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三)公司主要通过可用性付费、捆绑地下空间利用收入及运维绩效服务费回

收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运营未达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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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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