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 业绩
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均已获得上述规定所要求的内部机构批
准并进行了公开披露,是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起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
度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
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
1
公司2015年度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能够有效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20元人民币(含税)。 此
预案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而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还将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申请与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互保事项有助于促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资金良性循环,属公司经
营发展合理需求。担保事项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互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风险
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互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海航投资拟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投资保本型、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高
的理财产品。公司短期现金流充裕,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
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宜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利
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
金安全。
七、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
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
2
2、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的审计机构,
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