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定价失
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资产与财务充分独立。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等规定,严格规
范关联方资金往来。
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赵士勇
2016 年 4 月 28 日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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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新) (林天海) (赵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