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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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2015 年度,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

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尽职地履行了监事会的各项职责。本年度公司

监事会共召开四次会议,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对公司规范运作、

重要投资、资产出售、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检查,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和所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本年度内,公司监事会成员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列席了公司召

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在每次会议中根据会议议题和监督职责发表了相关意见和

建议,对会议的程序和内容依法予以监督,并组织参与了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保证了广大股东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各次会议依法有序地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四次会议(六届十三次至六届十六次):

(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

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参加 3 人,分别为:

王金泉、徐月香、吴培。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金泉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201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及《关于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

际参加 3 人,分别为:王金泉、徐月香、吴培。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金泉先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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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审议并同意以下议案:《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 年第一季度报

告正文》。

(三)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2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

参加 3 人,分别为:王金泉、徐月香、吴培。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金泉先生主持,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四)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以现场表决形式召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

实际参加 3 人,分别为:王金泉、徐月香、吴培。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金泉先生

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 年第三季

度报告正文》。

二、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

了监督,认为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运作规范,经营决策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效控制了企业的各项经营风险。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履行了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没有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无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认

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认为 2015 年度财务报告

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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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慎,客观。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也无前期募集资金延续到本期使用

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经过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事宜未发现有任何内幕

交易,也没有发现损害股东的权益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三公”原则,交易价格合理、程序合法,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交易价格遵循了

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核,出具书面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监事会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后认

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保证

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

全,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没有发现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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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八)监事会对公司《201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

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监事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

查和落实,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一)监事会对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

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将更好的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加强资金风险抵抗能力。另外, 北

控集团财务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资本充足率高, 具有较为稳定的行业收益,作为

其股东,公司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016 年,监事会将认真贯彻《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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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家法律、法规,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围绕公司经营工作,忠实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投资者权

益,促进公司更快更好地发展。

本监事会的工作一直得到各位股东、董事及全体员工的大力支持,谨此表示

衷心感谢!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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