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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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

订情况详见下表:

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2 条 1.2“公司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 1.2“ 公 司 是 以 公 有 制 经 济 成 份 为

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 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

府批准,并依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批准,并依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营业

营 业 执 照 号 [11510844], 遵 守 中 华 人 执 照 号 [110000005108444] , 遵 守 中 华

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有 关 政

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 策,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

府其他有关规定管辖和保护。” 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管辖和保护。”

第 1.10 1.10“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1.10“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条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 。”

第 2.2 条 2.2“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2.2“ 经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 公 司

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啤酒、矿泉 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啤酒、 露 酒、

水、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啤酒原料、 矿泉水、纯净水、其他饮用水、啤酒原

饲料、酵母、塑料箱;销售五金交电、 料、饲料、酵母、塑料箱;销售五金交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餐饮服务;技 电、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餐饮服务;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

转让;制造纸箱、纸箱印刷、塑料制 转让;制造纸箱、纸箱印刷、塑料制品;

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普通货物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普通货物运输;

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理进出口。” 口。”

第 3.7 条 3.7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 3.7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2,808,451,958股;公司股本结构为: 2,818,539,341 元。

普通股2,808,451,958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 2,818,539,341

股 ;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2,818,539,341 股。”

第 3.27 3.27“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3.27“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条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

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 按照国务 院 规定的其 他 方式 进行。由股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 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载 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

于股东名册。” 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载于股东名册。”

第 4.12 4.12“…… 4.12“……

条 13. 审 议 公 司 拟 发 生 的 达 到 下 列 13.审 议 公 司 拟 发 生 的 达 到 下 列 标

标准之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 准之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外): (1)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1)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2)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币 5000 万元;

民币 5000 万元; (3)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3) 交 易 标 的 (如 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 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含 承 担 债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 5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2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5000 万元;

民币 5000 万元; (5)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5)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 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 的 交易仅达 到 上述第( 3)

…… 项 或 者 第 ( 5) 项 标 准 , 且 公 司 最 近 一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0.05 元 的 , 公 司 可 以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上述第 12、13、 所 申 请 豁 免 适 用 本 条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14、15 项决议事项以及重大资产抵押、 议的规定 。

委托理财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按本 ……。”

章程第 4.13 条的规定为股东开通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第 4.13 4.13“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4.13“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条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 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

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有

原因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在 下列情况之一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 1.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 公 司 法 》 规 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即 10 人时);

分之二时;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 法律、行政 法规、

3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中国证监 会 或公司章 程 的规定,采 用安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 或其他方 式 为股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

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可 股东可以选择通过公司提供的股

以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选择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

通过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决方式。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 本章程所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

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 信息技术系统。

至少提前十日由董事会公告。(本章程

第 4.27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提案人在

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事项。

本章程所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

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

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 4.14 4.14“…… 4.14“……

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 职 务或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不履行职 务 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

的一名董事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4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 ……。”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主持。

……。”

第 4.17 4.17“…… 4.17“……

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

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代理人签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

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1.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2.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

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

分披露有关信息;

3.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

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

使该投票权。”

第 4.23 4.23“…… 4.23“……

条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时,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 时股东大会时,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

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并以书面 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并以书面形式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

5

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券 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 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 定。

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本章程的规定。 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

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事会应当在收到股东发出的书面提议

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 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股东发出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

的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东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 1. 提 案 内 容 不 得 增 加 新 的 内 容 ,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

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

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4.27 4.27“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单 独 4.2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

6

条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提案。 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其他条款另有特别规定, 本章程 第 4.29 条规定的提案, 股 东大

从其特别规定。” 会不得进 行 表决并作 出 决议。

本章程其他条款另有特别规定,从

其特别规定。”

第 4.35 4.3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 单 独 或 者 删除,后 续 条文编号 相 应修改。

条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

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

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

是属于本章程第 4.39 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

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

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

7

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

十日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提出新 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

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

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

出。”

原第 4.36“ 对 于 前 条 所 述 的 年 度 股 东 4.35“对于 4.27 条所述的股 东 大

4.36 条 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 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

提案进行审核: 进行审核:

……。” ……。”

原第 4.39“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应 股 东 或 删除,后 续 条文编号 相 应修改。

4.39 条 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

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

审 议 下 列 事 项 时 ,不 得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方式: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7.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8.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9.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

资产事项;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8

原 4.45 4.45“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4.43“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条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益的重大 事 项时,对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应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 票 。单独计 票 结果应当 及 时公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开披露。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为准。”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 意 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 偿 或者

变相有偿 的 方式征集 股 东投票权 。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原第 4.46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4.44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普 通 决

4.46 条 议、特别决议和累积投票制。 议、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累积投票制是在董事或监事的选

举过程中,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

有与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但

选举董事、监事应分别投票),只有获

得赞成累积表决权数超过参加表决股

东对该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数总数一

半以上的候选人才能当选公司董事、

监事,在此前提下,按得票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

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案,

并在投票前向股东 作出详细说明。”

原第 4.49“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4.47“股东大会在董事和监事的选

4.49 条 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依 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照第 4.46 条规定进行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时 ,每 一 股 份 拥 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

董事会应 当 向股东公 告 候选董事 、监事

的简历和 基 本情况。 在 累积投票 制 下,

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

选举。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

下:

(一)董事 会换届改 选 或者现任 董

事会增补 董 事时,现 任 董事会、连 续一

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10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按 照

拟选任的 人 数,提名 下 一届董事 会 的董

事候选人 或 者增补董 事 的候选人 ;

(二)公 司 董事会、监 事会、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案;

(三)监事 会换届改 选 或者现任 监

事会增补 监 事时,现 任 监事会、连 续一

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按 照

拟选任的 人 数,提名 非 由职工代 表 担任

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 候 选人。

(四)监事 会中的职 工 代表由公 司

职工代表 大 会民主选 举 产生。”

原第 4.56“…… 4.54“……

4.56 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

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6.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 者在能直 接

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自然人。”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单位 任 职的(适 用 于股东为 自 然人

的);

7.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股东大会 在 审议为股 东 、实际控制

11

人及其关 联 人提供的 担 保议案时 ,该股

东或受该 实 际控制人 支 配的股东 ,不得

参与该项 表 决。该项 表 决须经出 席 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

对该提案 不 享有表决 权 ,并宣布 现 场出

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 所 持有表决 权 的股份总 数 。”

原第 4.57“ 除 涉 及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不 能 4.55“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4.57 条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 和 高级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 管理人员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或说明。” 作出答复或说明。”

原 4.61 4.61“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聘 请 执 业 4.59“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执业律

条 律 师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师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意 见

意见并公告: 并公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1.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是 否 符 合 《 公

司章程》; 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2. 验 证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 召 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 3. 验 证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新 提 案 的 股

的股东的资格; 东的资格;

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4.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果是否合法有效;

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 5. 应 公 司 要 求 对 其 他 问 题 出 具 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四章 4.63 “ 公 司 制 定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12

新增第 则,详细 规 定股东大 会 的召开和 表 决程

4.63 条 序,包括 通 知、登记 、提案的审 议 、投

票、计票 、表决结果 的 宣布、会 议 决议

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 其 签署、公 告 等内

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应 作为章程 的 附件,由 董 事会

拟定,股 东 大会批准 。”

第 5.4 条 5.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5.4“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注 册 会 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8.2 条 8.2“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8.2“ 凡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或者法律、 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不能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不能担任公司

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 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第 8.11 8.11“…… 8.11“……

条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6.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公 开 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 得采取有 偿 或变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相有偿方 式 进行征集 。

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 提 出 利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润分配提 案 ,并直接 提 交董事会 审 议;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以披露。 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发表独立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意见: 披露。

13

…… 独立董事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发表独立意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 见: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6.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 调

表意见及其障碍。 整、决策 程 序、执行 情 况及信息 披 露,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者合法权 益 ;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7. 需 要 披 露 的 关 联 交 易 、 对 外 担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保(不含 对 合并报表 范 围内子公 司 提供

意见分别披露。 担保)、委 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 务 资助、

变更募集 资 金用途、上 市公司自 主 变更

会计政策 、股票及其 衍 生品种投 资 等重

大事项;

8.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股权激励 计

划;

9. 公 司 拟 决 定 其 股 票 不 再 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或 者 转而申请 在 其他

交易场所 交 易 或者转 让 ;

10.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

章、规范 性 文件、各 业 务规则及 本 章程

规定的其 他 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 意见应当 明 确、

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14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 10.13 10.1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0.13“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审 议

条 程序: 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 1.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由 管 理 层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大会审议。 会审议。公 司在制定 现 金分红具 体 方案

2.公司因第 10.16 条规定的特殊 时,董事 会 应当审慎 论 证公司现 金 分红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 比 例、调整 的 条件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及其决策 程 序要求等 事 宜。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2.公司因第 10.16 条规定的特殊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 ,公司应通 过 多种渠道 主 动与

股东特别 是 中小股东 进 行沟通和 交 流,

充分听取 中 小股东的 意 见和诉求 ,及时

答复中小 股 东关心的 问 题。董事 会 、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第 10.17 10.17“…… 10.17“……

15

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 14.3 14.3“ 公 司 根 据 《 股 份 制 试 点 企 14.3“公司根据《劳动 法》、《劳 动

条 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合同法》、《 劳动合同 法 实施条例 》等有

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 关规定 ,由董事会决定年度工资总额,

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 报劳动部门核定。”

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

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基础上,由董事会

决定年度工资总额,报劳动部门核

定。”

第 18.2 18.2“ 公 司 招 聘 等 重 大 事 项 采 取 18.2“公司招聘等重大事项采取 网

条 登报方式予以公告” 络刊登 、登报方式予以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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