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北京
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金
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有关要
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
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
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部门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领导小组在财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协调
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的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
控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 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一
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
序开展工作。
(二)工作小组具体执行风险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
提供相关信息。
2、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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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
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3、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
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
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
近一期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
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
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的月报及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
报,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
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
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集团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
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
第五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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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
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
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
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
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
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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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
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
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
应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
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和指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
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北京控股集团
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八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
重新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或全部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
第九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
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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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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