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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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7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新联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6 号)核准,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向 6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449,096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0.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49,999,998.9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 28,417,621.53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1,582,377.43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0005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

称“浦发银行”、乙方)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

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

新联电能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服务公司、甲方”)作为共同方与光大

银行、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在上述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 76490188001133227,截止

2016 年 4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72,158.237743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6 日,期限七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

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公司在浦发银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号为 93120154800002608,截止 2016 年 4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6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6

日,期限七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

他权利限制。

3、云服务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 76490188001133309,

截止 2016 年 4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用电云服务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江波、马益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在二个工

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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